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地方性法规中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进行了明确指示,这些规定与上位法的精神存在冲突。以下是关于这一问题的核心要点、法律依据和实践调整的详细阐述:
一、核心要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正式的备案审查程序确认,地方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刀切”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精神相悖。这些上位法仅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并未赋予地方全面禁止的权力。
二、法律依据
1. 上位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均未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实施全面禁售、禁燃。实际上,这些法律鼓励地方科学划定限放区域,以平衡环保、安全与传统习俗需求。
《民法典》等法律也明确要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性法规应避免对公民权利进行过度限制。
2. 备案审查纠错机制:法工委依据备案审查制度,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要求,确保整个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以广州市为例,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入调研发现原“全域禁燃”政策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于是在2024年4月对政策进行调整,变为分区域、分时段限制燃放,以恢复春节的传统民俗。
三、实践调整
针对法工委的指示,多地已对原有的“全面禁燃令”进行整改:
广东、山东、辽宁等地调整政策,由全面禁止改为限制燃放,允许在特定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广州通过问卷调查和专家论证,将部分区域调整为限放区域,这一调整回应了75%以上市民希望恢复节日氛围的诉求。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一举动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充分显示了对于传统文化和民生需求的尊重。它推动地方治理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公众的期待,确保在尊重法律的也能够满足民众的合理需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